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磚瓦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磚瓦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適用于磚瓦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磚瓦工業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