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起草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四章 送審、決定與發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審核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生態環境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核、審議、決定、公布、清理等,適用本辦法。
部規范性文件均應當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做到應審必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部規范性文件,是指除生態環境部規章外,生態環境部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生態環境部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規范,人事任免決定,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復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屬于部規范性文件。
部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決定、公告、通知、意見等文種,可以使用規范、辦法、意見、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第四條 制定部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生態環境部法定職責權限,符合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黨內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生態環境部規章等規定,符合“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減證便民等改革措施的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部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起草司(辦、局、中心)(以下簡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同意后,報經部務會議、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審議,重大問題應當報經部黨組會議審議,并經部領導簽批同意后發布。
第六條 部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七條 辦公廳負責部規范性文件的核稿、編號等工作。
法規與標準司負責部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起草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部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評估、論證、征求意見、發布等工作。
第八條 起草單位在起草文件時,對該文件是否屬于部規范性文件把握不準的,可以商法規與標準司確定。
第九條 部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對擬設立的有關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政策社會風險評估的,應當開展社會風險評估。
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起草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部規范性文件擬設立的有關政策措施,在起草前已經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了評估、論證,有關材料和結論可以直接引用的,不再重復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 涉及部內其他司(辦、局、中心)和有關直屬單位職責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征求部內其他司(辦、局、中心)和有關直屬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 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部門聯合發布的方式制定。
第十三條 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調整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部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要求,充分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第十五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部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等材料通過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中國環境報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目的、依據、必要性、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情況、主要內容、評估論證情況、主要問題的協調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就部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部內其他有關司(辦、局、中心)、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充分協商。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分析研究各方意見,吸收采納合理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在起草說明中對各方重要、有爭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部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把關,并在提請審議前移送法規與標準司進行合法性審核。
起草單位移送法規與標準司進行合法性審核時,應當填寫經主要負責人同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移送函》(見附件1),同時附具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
(二)征求意見情況和意見的采納情況;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自評表(見附件2);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對未經合法性審核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直接報辦公廳印發的,辦公廳可以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移送法規與標準司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條 法規與標準司應當對起草單位移送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起草單位移送合法性審核的部規范性文件,法規與標準司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審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二)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存在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四)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分配的內容;
(七)是否符合有關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是否與其他部規范性文件相銜接、相協調;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外,法規與標準司應當在五至十五日內完成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開展合法性審核的部規范性文件涉及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問題的,可以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等機關的意見。
對合法性審核中遇到的疑難法律問題,法規與標準司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協調會等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實地調研。
開展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法規與標準司對部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后,應當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并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意見》(見附件3)。
法規與標準司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向起草單位反饋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認為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提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審核意見,并明確具體意見;
(二)認為存在一般性合法性問題、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提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并明確修改意見;
(三)認為存在重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作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
法規與標準司認為還存在其他重要問題的,可以在反饋審核意見時一并提出。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對法規與標準司提出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并對部規范性文件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六條 部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單位提請審議。審議時,起草單位應當就起草情況、合法性審核及修改情況等進行說明。對于未采納的合法性審核意見,起草單位應當說明理由。
部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核的,不得提請審議。
第二十七條 部規范性文件草案審議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報請部領導簽批同意后發布。
審議未通過,或者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在修改后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必要時重新征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對擬發布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序會簽法規與標準司;對未經合法性審核的部規范性文件,法規與標準司不予會簽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合法性審核程序。
對未經法規與標準司會簽的部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可以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會簽法規與標準司。
第二十九條 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部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應對預案。
第三十條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或者對營商環境具有較大影響的部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的實施日期,為企業留出準備時間。
第三十一條 部規范性文件應當由起草單位通過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中國環境報等途徑向社會公開發布。
未經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二條 公開發布部規范性文件時,起草單位應當同步對相關決策背景和依據、主要內容、實施范圍、落實措施等進行解讀和宣傳;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研究機構等,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易于公眾接受的方式解讀和宣傳,便于社會公眾理解和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規與標準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梳理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向起草單位進行提醒、警示、通報。
第三十四條 起草單位可以根據部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組織對其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部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的重要參考。評估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對有關制度實施效果的評價和完善建議。
第三十五條 部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對立法機關、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部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法規與標準司牽頭組織開展;其他日常的部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開展。
辦公廳負責提供與清理相關的文件目錄。
第三十六條 部規范性文件具有明顯時效性的,應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設定有效期的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起草單位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發布;認為需要修改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修改并重新發布。
第三十七條 部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部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后,應當及時公開發布。
第三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積極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三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對生態環境標準文件的起草、審核,以及對行政執法解釋文件的辦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部規范性文件,有關公平競爭內容的審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2016年5月19日印發的《環境保護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環辦政法〔2016〕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法規與標準司:
現將我司(辦、局、中心)起草的《XXXX》、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轉給你司,并已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自評表》(附后)。請對該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審核,并按照《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有關合法性審核的期限規定,將合法性審核意見反饋我司(辦、局、中心)。
起草部門(簽章)
20XX年X月X日
附件2
文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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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發布主體 |
生態環境部單獨制發 □ 生態環境部聯合其他部門制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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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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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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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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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結論 |
起草部門(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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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評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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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論證情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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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發依據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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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按有關規定需要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的,是否進行了相關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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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求意見情況 |
是/否/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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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征求部內相關司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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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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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征求相關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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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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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聽取行政相對人、專家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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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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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件內容的合法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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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屬于生態環境部的法定職權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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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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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存在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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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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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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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存在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分配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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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與現行其他規范性文件相銜接、相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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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法核﹝20XX﹞年 號
文件名稱:
送審單位: 送審時間:
審查意見: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 (如選擇此項,則說明理由附后)
二、應當予以修改。 □ (如選擇此項,則修改意見附后)
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 (如選擇此項,具體審查意見為:)
(一)起草依據充分,屬于我部職責范圍。(具體說明)
(二)起草程序規范。(主要包括征求意見說明等。)
(三)文件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和政策規定;沒有違法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以及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沒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沒有違法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的情形;沒有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分配的內容;沒有與其他部規范性文件相沖突。
四、其他有關問題說明。
法規與標準司(簽章)
20XX 年 XX 月 XX日